女人的贞操是什么?解释一下,谢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1 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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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又叫贞节,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传统道德.它是中国社会传承女性的精华,男性不可三妻四妾,女性也必须严守贞操,甚至以身殉节.
  在古代男权社会中,贞节观念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陋习在观念上的表现
  贞节,就是要求妇女保持性的纯洁和专一.从先秦时代起,贞节观念和与之相应的行为一直延续了二千多年,自始至终伴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甚至还向下延伸了很长时间.其中贞节观念的流弊以其极大的渗透力给各时代的女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束缚与影响.要求妇女奉行贞节道德是父权制形成的产物.贞节观是男权社会用以剥夺女性爱情、婚姻权利,对妇女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得力武器.在贞节观念流行的时代,女性的生活与之紧密相联,厚重的贞节之墙严重地包裹着女子的情爱本性.
  对女人坚守贞操的自觉要求始于西周初年.《周易》有言:“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就是说,男女相处,女人做到恒久就会大吉大利,而男人对女人恒久,反而有凶灾.这在事实上已经是对女人坚守贞操的自觉要求了.春秋时代的“易传”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女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对女人守贞的基本要求就是“从一而终”.周朝人对“淫”的理解,主要限于女子,至于淫男,虽有称谓,但很少被指责罚惩.
  由于女人的性欲被视为邪恶的根源,所以周朝人甚至将一女事二男也称为淫.有时,即使女人本身没有要求性满足,而只是引起男人的性欲,也被视为“淫邪”女子,俗称“狐媚子”、“狐狸精”.秦穆公的女儿辰嬴曾先后事晋惠公、晋文公,于是,当晋大夫议立嗣子时,便以“为二君嬖,淫也”为由,不立其子.
  在先秦早期文献中,已出现“贞女”的记载,《周易》中虽有褒扬贞操的言辞,但对寡妇改嫁却没有严格的限制,相反还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少女婚前还享受一定程度的性自由.秦汉两代的统治者都提倡惩淫和防淫.从秦始皇开始,帝王后妃日益增多,为了防止宫女淫乱,便不断扩大宦官队伍.汉武帝还发明了用“守宫” 虫来防止女淫的办法,即,将一种名叫 yan 蜓(俗称壁虎)的虫子用朱砂喂养,然后将变红的 蜒捣碎点在宫妃身上,倘若红点消逝,便证明某宫妃有淫乱行为.为了不成为“淫荡女人”,历代宫女不得不为帝王守着活寡.
  汉代的社会习俗表明,两汉妇女再嫁的现象并不鲜见.东汉著名学者蔡邑之女蔡文姬,以文才著称,但她一生嫁三次人,并不以此为耻.后来汉代儒士们在整理、编撰《礼记》的过程中,将“男女有别”提到显要位置,并将其肯定为万世“不可得变革”的“人道之大者”(《礼记·大传·丧服小记》.与此同时,汉代儒士们还规定了两性之间的种种隔离、防范制度.汉代统治者在惩淫的同时,着重提倡和表颂“正经”的贞女.对历代妇女影响很大的《女诫》,首开女人现身说法训诫守贞的先例.《女诫》强调:“男有再娶之义,女无二适之文”.此外,《礼记》反复申明的“三从”、“七出”,更是将女人的性本能严重扼杀了.
  唐代是一个思想观念比较开放的时代,对妇女的贞节观念也相对宽松,唐代烈女少,离婚改嫁之风盛行.唐代妇女敢于主动追求爱情,未婚女少私结情好,已婚女子另觅情侣之事屡见不鲜.
  到了宋代,自从程朱理学形成后,贞操观念便严格起来了,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到了宋代,贞节观念明显强化,并开始片面强调处女的贞节,一女不事二夫,无论丈夫怎么对待她,她都不能提出离婚,即使丈夫比她先去世,她也不能改嫁,改嫁即失节.但男子可以一夫一妻多妾,丈夫可以休掉妻子等双重道德标准形成.
  如“七出”就是男子可以休掉妻子的七大理由.“七出”又称“七去”、“七弃”,即不顺父母(北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将,去,不顺父母其因逆德,充之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zi)盛(备祭祀贡品),口多言为其离宗,窃盗为其反义.“还有”五不要,即乱伦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恶疾的人家之女,和没有母亲的长女不能娶.
  到了元代,贞节观念渐渐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夫死守节,几乎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五代时有贞妇断手的故事,到了元代,贞妇马氏,乳疡不医,拒医而死,被传为佳话.元代统治者要求妇女为丈夫献身,所谓“丈夫死国,妇女死夫,义也.”(《元史·忠义传》)
  到了明清二代,出于齐家治国的统治需要,在国家、社会、家庭的要求之下,妇女不得不遵从节烈,牺牲自己成全家国.明清妇女节烈与任何时代相比都已经登峰造极,不但数量多,种类繁,程度惨烈,情节离奇,而且妇女更认同于节烈道德.如遭到市井无赖“性骚扰”要殉节,为恶夫、舅姑们的不良行为殉节;为兵乱免“辱 ” 殉节.有已婚妇女为夫死烈,更有未嫁殉夫的“处女烈”.殉节的方式有上吊缢死、投水溺死、自刭自焚、慈母临死前用刀劈杀女儿等形式.
  中国对贞节烈妇的褒扬,在唐宋以前还属于宣传教育阶段,守节贞烈更好,不守之妇社会压力也不大.到宋代以后理学大盛,各级国家权力系统全面卷入制造“贞节烈妇”的运动中去,使这类载入“史册”女性的数量大增.所谓节妇烈女,“节”,自然指保持贞节;“烈”则是以死殉节.节烈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表现在婚姻上,即抱定“一女不事二夫”的观念,誓不改嫁,如果丈夫死去,或守节终生,或以死殉夫;另一种表现在婚姻之外,即反抗、防范任何性侵犯甚至两性接触.
  传统的贞操观对当代女性的影响
  杀人不见血的贞操观
  传统文化的贞操观并没有随着封建社会的崩溃而失去其影响,相反它却时时处处影响着近代的人们.1917年,民国副总统冯国璋亲颁褒扬贞女节妇的条例,其标准与明清政府表彰节烈的标准几乎无异.
  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立,使广大妇女获得了政治、经济上的解放,从法律上说,也获得性本能的解放.新中国的妇女不必再“从一而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封建的贞操观不仅影响着许多男人,也深深地潜藏于女人的意识之中.在许多男人看来,女人要么是处女,要么就是荡女.对不少女人来说,一旦失身,便也与男人一样认为自己是“不正经”的女人了.甚至在有些报刊书籍中,也有警告姑娘“守身如玉”的宣传,几乎是在重复宋明理学的“失节事大”之说!一个叫唐胜利的女孩子,她因为不肯当“三陪”,被人逼得跳了楼,自己摔得脊柱折断,面对这样一个悲剧,有很多媒体不是去追查事件背后的丑恶势力,而是热烈歌颂说“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教导女孩子一定要保住自己的贞操,情愿牺牲性命.
  传统的贞操观反映在日常的男女交往中,便是人们常说的“男女之间没有友谊”.这种观念严重阻碍着男女之间的平等对话,从而也阻碍男女之间的相互理解.有些女人自己也认为,女人不是妻子,就是婊子,把男女之间的交往看成是一种“不正经”的行为.
  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的贞操观,还是它在现代人们头脑中的残留和变型,都不仅仅是在维护社会的所谓道德伦理,而且是在极力贬损和扼杀女人的性本能.贞女也罢,淫妇也罢,都与女人的性欲或性本能有关.一个能泯灭自己的性欲望、坚守贞操的女人,便是所谓“贞女”或“正经女人”;一个不能泯灭自己的性欲,并希望(仅仅希望)获得性满足的女人,便是所谓“淫妇”或“放荡女人”.有些女人每当体内出现性欲骚动时,便会惊恐万状,认为自己已成为“淫荡女人”,为了不让别人知道自己是“淫荡女人”,甚至在丈夫跟前也不敢有半点性要求的暗示.多么可怕的贞操观啊!
  在这种贞操观下,无数受性暴力伤害的女性不仅得不到同情与保护,反而被世人认为是坏女人,是自取其辱,在这种逻辑下,“色狼”反而成了“被害者”.在这样的世俗舆论背景下,许多受害妇女便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强装什么事也没发生过的样子,知情的家人也跟着守口如瓶,这从另一方面又怂勇了“色狼”继续作案的胆量.例如:①《羊城晚报》1996年3月18日报道,一名年仅17岁的少年强奸犯,在南京市兴隆地区,连续强奸做案数十起,当地警方进行调查时,传闻中的受害妇女均坚决否认.以至警方不得不在新闻媒体上呼吁受害者与警方合作,并承诺“绝对为受害人保密”.
  ②《中国妇女报》1997年5月2日报道,强奸犯彭云进,强奸妇女十多人,被警方抓获后,“这10名妇女由于怕‘出丑’,不仅不主动去伸冤,反而有意回避办案人员,东躲西藏,其家人也都极力否认亲人的受害事实.知情者中,有不少人不愿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有的甚至举证后又在关键时刻翻证.”《中国妇女报》为此大声疾呼:“受害妇女,请你站出来!”
  ③2003年6月,重庆梁平县虎城镇63岁的老太滕某,被同村48岁的男子杨某在玉米地强奸.老人遭强奸后,想到此事说出去无脸见人,未将自己受辱的事告诉家人.然而滕某被强奸时痛苦的呻吟声,被在附近割牛草、也曾被杨侮辱过的妇女李某听见.李某回家后把所见的一幕告诉了丈夫.夫妻俩认为遇上此事不吉利,于是要求杨挂红“冲喜”.杨被迫提着鞭炮到李家挂红.结果,滕某丈夫和儿子获知了此事,父子俩找杨“算账”.最后,村干部向梁平县公安局虎城派出所报了案.杨被逮捕后,同村的徐某、官某、李某、石某等妇女相继到虎城派出所报案,均称以前被杨强奸.杨自己交代,今年以来,他采用挑逗、调戏、侮辱、强暴等手段,强奸了同村10多名中、老年妇女,还有一些村妇曾被他调戏、猥亵过.但碍于脸面,此前竟无一人报案.杨在接受审讯时说:“她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由于大部分村妇想到她们的儿女已长大成人,这种丑事传出去怕丢脸,不敢报案,自己才一次又一次得逞.”后来,杨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④一女工下夜班的路上被一流氓强奸,后怀孕,一时流言四起,邻里和同事不仅不同情她,反而怀疑和谴责她.终于,有一天人们在附近的池塘里发现了二具尸体,该女孩与其母投水自尽.
  类似这样的悲剧不胜枚举.很显然,单单指责受害妇女软弱、爱面子是不够的.因为我们传统的性道德观念,有极其丑陋的一面.必定是有被指认的受害妇女,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使后来的受害妇女和她们的家人感觉到,由此而产生的第二次伤害,比第一次更为严重,所以宁愿把血泪咽到肚子里.我们知道有许多强奸受害妇女,因为这种第二次道德舆论迫害而发疯甚至自杀.强奸犯罪推残了受害妇女的肉体,传统道德推残了受害妇女的精神.肉体上的创伤,易于医治,而精神上的创伤难以平复.特别是传统道德往往把妇女的贞操与家族甚至与民族的名誉联系在一起,迫使受害妇女的亲属对其反目相向,在真相没有被揭开之前,他们会拼命掩盖这一“丢人”的事实,在真相已被揭开后,他们会迁怒于受害妇女,直至参与对受害妇女的第二次迫害.(如当今一些伊斯兰教国家)这恐怕就是中国的“慰安妇”及其家属,迟迟不愿站出来控诉的根本原因.
  对妇女的性侵犯及所造成的继发性伤害,也是一个在世界其它地区不断出现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在战争期间,被“敌军”官兵强奸的妇女处境最为悲惨.她们不仅得不到同情,反而被认为是“通敌者”,或者被认为是丢了民族的脸,在精神上会遭受到进一步的迫害.至于自愿与敌军官兵发生性关系的妇女,在战后更是遭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身心折磨.“二战”后,曾与占领军官兵私通的法国妇女,被愤怒的国人拖到街上羞辱示众,她们被剃光了头发,人们朝她们吐口水,扔臭鸡蛋,在她们身上涂油漆,等等.在文明程度更差一些的国家和地区,类似这种情况的妇女则常常被人们私刑处死.我们常常能看到妇女成为战争双方泄恨的牺牲品,占领军强奸侮辱当地妇女.占领军失领后,他们的女性家属反过来又成为当地人进行同样性报复的对象.
  当然,遗弃传统的贞操观,是为了尊重妇女,不让守节悲剧发生.并不意味着可以放纵性观念,滥交.拒绝婚前性行为是对自己的尊重,负责和爱护,也是对未来的伴侣的尊重.导致婚前性行为的原因是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不够充分,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深刻,好奇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婚前性行为.如果他们知道婚前性行为的后果如何严重,就不会这么做了.因为很多人事后都后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