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02:47:23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南方网讯 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搞恶作剧,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但从客观上看,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
  2002年6月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抓获了涉嫌销售赃车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据孙某交代,自己将赃物销售给了几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张家川公安局经请示天水市公安局后,在平凉设伏抓捕购买赃车的嫌疑人.8日凌晨1时许,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受命与其他公安干警在平凉市拘捕销赃车案件中的嫌疑人时,为防止嫌疑人驾车逃跑,张某在开枪射击车辆轮胎时,一枪射进车内,致使驾驶该车的陈某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9月25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使用枪支不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2年6月2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与陈某的亲属签订了《丧葬前期费用处理协议》,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前期丧葬费用3万元.
  2004年7月,陈某亲属因张家川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枪支致陈某死亡,分别向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但逾期未予答复.2004年赔偿请求人向甘肃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仍未答复.赔偿请求人就申请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21.74万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9.34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万元.
  家属获赔299700元
  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之死,确系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武器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陈某亲属应予赔偿.天水市公安局作为张家川县公安局的上级领导机关,由其布置设伏抓捕涉嫌销赃的嫌疑人,应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总额的三分之二.近日,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请求人赔偿金总额299700元.天水市公安局承担199800元;张家川县公安局承担99900元.
  据了解,此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我省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数额最高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