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章,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主题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主题的新的体会,题目自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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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文章,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主题
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主题的新的体会,题目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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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学会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将合法置于思考的第一位.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被写进我国宪法以来,人们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我国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进程正在加快.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带有浓厚违法决策、违法行政色彩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与依法治国方略相左的现象.这已成为影响我国进一步推进法治进程,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诸多原因,但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因素,是相当多的公共决策者,即各级领导还没有真正接受与依法治国和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对于一个社会来讲,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广大公民是否普遍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否则,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 二、法律思维的含意.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社会问题通常是一个复合性问题,往往包含着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多种因素.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比如要在城区建一座造纸厂、化肥厂或皮革厂.这件事,若单从经济角度看,可能会产生经济效益;单从道德角度看,应说是一个善举,因其可以增加社会就业;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因为它必将污染城市环境,损害市民身体健康,明显地违背了环境保护法.因而此举虽然从经济、道德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也不能付诸实施. 这就意味着合法性优先,将是否合法置于思考的第一位,是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显然,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广大公民不能认同并习惯于按照法律允许或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问题,实施依法治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三、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至上已为人们所熟知.权利平等是说在法治社会,不承认、不保护等级特权,而是无差别地对待公共权力和公民的权利;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使所有人都能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参与社会的合作与竞争.法律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及其所有主张和行为,均做出相同的反应,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背权利平等这一理念和原则的现象也不少,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了.如一些地方为保护本地企业利益,阻止外地烟酒、食品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一些地方、部门领导为保护局部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当地利税大户或有特殊关系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背离了市场准入、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是以剥夺外地企业的权利,牺牲外地企业的利益,来保护本地企业利益的 .人为设置“法律特区”,干扰了公正司法,保护的是本地、本部门或某些部门的不正当或违法利益. 四、用法律思维解决当前社会问题 “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错在那儿?一些政府官员“为民造福”、“为民作主”的实质是什么? 所谓社会自治,就是组成社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的行事.只要不非法侵害第三人的权利、社会的公共利益,就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法治理念的前提是把社会事务区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个范畴.只是在公共领域中法律的标准才较多地具有强制性特征,至于私人领域中的法律标准则是以指导性规则为主导,允许一切个人或法人在法律所保护的广阔领域内自由地生活,自主地决定自己的事务. 现实社会生活中,违背这一理念和原则的现象可能更多一些.一些乡镇领导在小城镇建设中,无视本地实际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强制农民在规定时间里拆旧房、建新房;为调整种植业结构、产业结构,强行建“蔬菜村”、“黄牛乡”……凡不听从指令者,所种作物便被拔掉,或受其它惩罚. 说这些为官者有意坑农害农未免有些冤枉,要害问题是他们忘却了农民有权利决定自己种什么,干什么.这一现象体现了法治和人治的一个根本区别:法治是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公民,让公民自己做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而人治是由掌权人来替公民做出一个自以为最好的决定,而不在意公民是否接受这样的决定.换言之,法治关注、保护的是公民的权利,是通过保护公民的权利来保护公民的利益、福利;而人治关注、保护的是公民的利益、福利,无视公民享有的权利.对于一些掌权人来说,所谓“为民造福”,实质就是通过侵权的方式“造福”于民;所谓“为民做主”,实质就是由掌权人代替公民做出决定和选择,是通过侵权的方式“为民做主”.实施法治,就必须对以公民自治为基础的社会自治给予精心保护.政府作决策,即使初衷是为百姓造福,办好事,也必须要依法进行. 这就是说,各级领导者必须意识到,眼里首先要有公民的权利,否则就是目无法律,尊重法律就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 当人们都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我们才能真正走出人治,实现法治.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很多人已经形成了按照人治理念进行思维的定势,要其改变原来的思维方式,学会一种新的思维方式,绝非易事.因此实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还有很长很艰巨的道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