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19 05:42:56
试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试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试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试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制约因素的法律文化分析
宋四辈
近代中国曾开展过多次宪政运动,制定过众多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进行过多种宪政模 式的探索和建设,但最后都失败了.从法律文化方面来看,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制约因 素主要有:“人治”传统的根深蒂固而“法治”观念的淡薄是观念因素;“民智未开” 、“保姆训政”等理论、主张的影响是思想因素;以军权统治为形式的独裁统治是政治 因素;宪政模式的频繁更替和脱离实际的选择是体制因素.总结和分析这些制约因素, 既有一定现实意义,也有许多重要启示.
Modern China has promoted constitutional movements many times,made many constitutions or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investigated and constructed var ious constitutional models,but at last all the above fail and are given up .Observation from the viewpoints of the law culture,the conditional factor s for modern China's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mainly display themselves as:Owing to the tradition of ‘rule of man’is deep-rooted,so that the bl untness of ‘rule of law’is the sense factor;the influence of the doctrin es and thinking such as ‘the people are still in naive stage’, ‘nurse tutelage’are the thinking factor;the dictator rule taking the military po wer rule as the form is the political factor;the frequent changes and th e choice separated from the facts are the system factor.It has certain pra ctical significance as well as many important inspirations to sum up and analyze the above conditional factors.
宪政是一种与君主专制相对立的民主政治.自从林则徐、魏源、郑观应等第一批睁眼 看世界的中国人把宪政思想及其理论介绍到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中国开始,近代中国也 曾发生了诸如以戊戌变法为表现形式的宪政运动,清末新政和变法中立宪派组织和发动 的以开国会、定宪法为内容的宪政运动,民国初年的精英和领袖们开展的以维护辛亥革 命胜利成果、巩固民主共和制度为核心的宪政运动,北洋政府时期发生的以建立“好政 府”、“废督裁兵”、“联省自治”为特征的宪政运动,国民政府时期由人权派发起和 进行的以人权保护为中心的宪政启蒙运动等.也曾制定并公布或者起草了诸如《钦定宪 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天坛宪草”、“五五宪草”等宪法 或宪法性文件、宪法草案.也曾进行了诸如君主立宪宪政、民主共和宪政、人民民主宪 政等宪政模式的探索和建设.但是,历次宪政运动无论由谁领导,也无论规模多大时间 多长,最终都因破坏或镇压而失败.制定公布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草案要么主观 上不愿实施,要么客观条件限制不可能实施或者不可能很好地实施.几种模式的宪政建 设要么失败流产了,要么没有条件而流于形式.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人治”传统的根深蒂固而“法治”观念的十分淡薄是观念因素
以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为价值观的宪政理论是在西方文艺复兴、民主启蒙的 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是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成为现实并植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 济之中的,是对以等级特权、君主专制和赤裸裸的人身强制、经济掠夺为特征的黑暗野 蛮的欧美中世纪社会的否定.它既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和 战斗的有力武器,又是资本主义宪政建设的信念和目标.当然,资本主义的宪政建设由 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所有制决定,使其具有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色彩和资本主义经济 剥削的特征,但其以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为价值观的宪政理论及其所包含的国 家与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则是全人类善良本性的体现和努力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具有 切实的普适性.
在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中国传统文明起源条件、发展途径的特定性 和特殊性,农业经济结构的单一性,社会组织结构的宗法性,国家政治体制的中央集权 性,国家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性等方面的原因”所决定[1](P71),使得人们不仅不会产生 以自由、平等为内容的社会主流法律意识,不会重视以个人为主体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 护,而且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并长期存在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模式、治国方略都是“人治 ”的.循环往复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就是这方面的真实写照.“人治”是 指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中,人与法相比较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它的基本特 征是某一个人或者集团通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权力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权力的地 位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权力.在立法方面一般表现为个人的命令(或诏令或手谕 等)本身就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补充法律、更改法律 、代替法律、废除法律,法律在以命令为形式的权力面前简直成了可供使唤的百依百顺 的婢女,掌权者则依其统治需要随心所欲地立法和废法而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在行政 方面的表现一般为机构庞大、职能无限,国家权力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拥有最 高行政权力的人或者集团通常还掌握着最高立法权、司法权、军事指挥权等一切国家最 重要的权力,行政权力行使时奉行的原则是“凡是法律没有限制和禁止的,都是我所拥 有的”教条.在司法方面的表现一般为人们所信仰的教条是“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可 让死变活”,公开或实际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某个人 或集团公开地不受法律追诉和制裁,司法机关则难免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依据人们 身分的贵贱、地位的高低来判决案件,导致确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人 们的身份地位成反比.
在近代中国的宪政和法制建设中,这种“人治”传统和法律文化是充斥其间且根深蒂 固的,有时甚至达到了甚嚣尘上的地步.仅从立法方面来说,从慈禧太后的懿旨到光绪 皇帝的诏令,从袁世凯的教令到蒋介石的手令,公开地或实际地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近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的制定更是惟最高统治者之命是 从.清末为了敷衍立宪派的要求、阻止民主革命的进程、延缓清朝的灭亡,公布了以“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根本原则的《钦定宪法大纲》和没有“臣民权利”规 定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袁世凯在废除了束缚自己手足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 、破坏民主共和制度前后,一方面指令御用机构参政院修订《大总统选举法》,使自己 当上了终身总统甚至世袭总统,另一方面为了使自己形同帝王的总统权力具有合法性、 合宪性而授意北洋军阀的代理人组织所谓“约法会议”,制定了明为总统制实为总统专 制的《中华民国约法》,甚至在戴上皇冠之后企图制定帝制宪法.以后,北洋政府的历 任统治者对袁世凯的制宪先例和宪政模式心领神会并如法炮制,先后起草或者制定了原 本就不打算实行的“贿选宪法”、“段记宪草”.国民政府虽然制定公布了《训政时期 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和“五五宪草”,但最终都是秉承个人意旨,是对国民党一 党专政独裁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肯定.尤其是1931年和1943年对《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两 次修订更能说明国民政府在立法方面的因人立法、因人废法的人治做法,如“九一八事 变”之前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时,1928年公布的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包 括担任国家元首、兼任三军总司令、协调五院之间关系以及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因事变原因当蒋介石不再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而于1931年12月对该法进行修订时,国民政府主 席的职权就只剩下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国家元首职能,并不得兼任其他官职,连颁布命 令也必须经有关院长部长副署才能生效.可当1943年蒋介石再次兼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 并对该组织法进行修订时,就原封不动地恢复了1931年修订之前的国民政府主席的所有 职权[2].孙中山先生在担任临时大总统时坚决主张在中国实行总统制,而当被迫辞去 大总统职务的时候,则不仅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政治制度由总统制坚决地改为 责任内阁制,而且还匆忙制定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幻想这样就可以保卫辛亥革命 成果、维护民主共和制度、防止袁世凯背叛民主共和制度了.这里面固然包含了孙中山 先生对共和制度矢志不二的良苦用心,但不能不指出这种做法本身也包含了很浓厚的因 人立法、因人废法的“人治”色彩,孙中山与袁世凯之间的政治关系也因此由原来的通 过“议和”途径实现最高权力的和平转移,很快地走向分道扬镳并出现严峻的军事斗争 .之后十余年的南北对立军事对抗,恐怕与这个时候早已埋下的仇恨种子有着密切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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